7 检验规则


7.1 检验分类
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。
7.2 型式检验
7.2.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:
a) 新产品投产前;
b) 正式生产后,原材料、工艺、设计有较大改变时;
c) 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;
d) 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7.2.2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采取随机抽样,抽样基数不少于10套,数量为2套, 每套提供备用气瓶1个。
7.2.3 表2所列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,则判型式检验合格。
表2

7.3出厂检验
抛投器应按表2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套检验,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判产品出厂检验合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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